華盛頓 —
陪審團制度是美式民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個制度有一個非常特殊,但不廣為人所知的權利,叫做陪審團否決權(jury nullification),它的意思是說,雖然證據表明被告是有罪的,但是陪審團仍然宣判其無罪,原因可能是陪審團不贊同訴訟所涉及的法律條文或針對被告所提出的指控。有些人也許會問,陪審團怎麼能無視案件的法律事實而屈枉正直呢?接下來的法律窗口節目就為各位解答這個問題。
最近,美國首都華盛頓“司法廣場”以及“國家檔案館”的地鐵站內均打出了一個大型廣告牌,牌子上寫著兩行大字“陪審團的義務?了解你的權利!”,在它們的下方,又用幾行小字列舉了陪審員個人在與其他陪審員意見不一致時所具有的幾項權利:
你可以,並且應該憑良心投票
你不能被迫服從陪審團的誓言
你可以投票使陪審團懸而不決
廣告牌的最下方用紅色大字寫著“好的陪審員廢除惡法”,並且附上了製作該廣告的組織“充分知情陪審團協會”的電話和網址,同時鼓勵人們上網查詢“陪審團否決權”的信息。
“充分知情陪審團協會”是總部設在蒙大拿的非盈利組織,該組織如同其名旨在維護陪審團的知情權,具體而言,就是讓陪審員們知道,他們在斷案中有權拒絕實施惡法,援引該組織網站上的一句話說就是,它採取和平方式,保護人權並與腐敗政客和政府暴政抗爭。
“陪審團否決權”的廣告牌是由來自費城的平面藝術設計師詹姆斯巴伯(James Babb)設計的。巴伯個人認為,美國的司法體系充斥了眾多不道德和不公正的法律,因此,由好的陪審員在斷案中廢除這些惡法非常重要。
巴伯說﹕“我們需要有會用大腦思考的好的陪審員,他們不單單聽從法庭的指令或順服某個權勢人物,而且注意案子所涉及的法律,查驗這個法律是否有效和公正,以及是否得到了正確的運用。由於法官和檢控官對這個問題不感興趣,這就要由陪審員自己去思考這個問題。”
巴伯特別提到,因為法律的不公平,一大批非洲裔美國人因為非暴力的毒品犯罪被判入獄。
巴伯說﹕“在美國,一百個成年人裡,有一個人被關在監獄裡。如果你是黑人,而且年齡30多歲,關押比率則是十比一。我把它稱之為‘瘋狂的監禁文化’。美國現在關押了220萬名犯人,無論是在總數上,還是在人口比例上,都超過了世界上其它任何國家。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緝毒戰爭造成的。目前,被關押者當中有一半是因為從事了非暴力毒品犯罪。”
美國開國先賢兩百年前在制定憲法時補充了“權利法案”,保障公民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第6條修正案規定,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理的權利。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索爾茲伯格說:“‘陪審團否決權’是說,在檢控方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證明了被告有罪的情況下,陪審團仍然宣判其無罪,原因是,他們不願意看到被告被投入監獄或者背負刑事犯罪記錄。”
在刑事訴訟中,一旦陪審團宣告某人無罪,案子就到此了結,因為美國法律的“雙重危境”原則不允許就同一指控做出的宣判對某人進行第二次審訊。這比“懸而未決的陪審團”,亦即12名陪審員無法做出一致判決,導致法官宣布案子失審而不得不擇期再審更為絕對。
“充分知情陪審團協會”的全美協調員克里斯汀泰南(Kirsten Tynan) 指出,“陪審團否決權”一般用於“無受害人或財產損害”的情況。她舉例說,幾年前,蒙大拿州一名被告被指控擁有16盎司大麻後,為審理此案而組成陪審團的工作遇到很大的難處,因為很多被傳喚擔任陪審員的人選表示,他們不會因為這麼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就判決他有罪。
泰南提醒陪審員不僅要判斷案件的事實本身,也要判斷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在案件中的運用。
泰南說﹕“陪審團的主要職能並不象很多人想象的那樣是要懲罰人,而是對案件事實以及案件中法律的運用作出獨立、公正的審判,保護包括被告在內的有關各方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索爾茲伯格指出,“陪審團否決權”既有值得驕傲的歷史,也有不光彩的歷史。他說,美國建國之前,英國殖民者因為波士頓傾茶事件起訴了一些人,但是陪審團卻把這些人視為愛國者而拒判他們有罪。但是,南北戰爭時期,在實行奴隸制的南方各州,陪審團幾乎由清一色的白人組成,即使白人因侵犯黑人犯了罪,陪審團也不願意判其有罪。他說,這是美國歷上可悲的一頁。
索爾茲伯格教授指出,由於行使“陪審團否決權”的動機有好有壞,無辜者和有罪者都有可能被判無罪,因此這個權利很難控制。這也就是為甚麼大多數法庭的法官不會事先告知陪審員“陪審團否決權”的原因,除非陪審員自己從別的渠道了解到他們擁有這個權利。
伯格說﹕“‘陪審團否決權’會一直存在下去,因為總會有陪審員知道這個權利,無論政府如何證明犯罪證據,陪審員永遠有權作出無罪判決。我認為,這是一件好事。值得慶幸的是,今天,我們在組成陪審團時不再挑選清一色的白人、黑人、亞裔人或歐洲裔人作陪審員,陪審員的組成橫跨各個种種族。各種歧視問題,例如對白人肯定不會被判罪,黑人肯定會被判罪的擔心已不復存在。”
索爾茲伯格教授表示,除非某個法律純屬惡法或某個案子實在臭名昭彰,否則陪審員不會輕易廢除有關法律或判某人無罪,因此行使“陪審團否決權”的情況在美國並不經常發生。
從“充分知情陪審團協會”選擇在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附近的兩個地鐵站內打出“陪審團否決權”的廣告牌可以看出,他們經過了精心考慮,因為每天都有人被傳喚到庭,並最終有可能被選為某個案子的陪審員。這個廣告牌是否會影響他們的判決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讓更多的人了解了陪審員在斷案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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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是美式民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個制度有一個非常特殊,但不廣為人所知的權利,叫做陪審團否決權(jury nullification),它的意思是說,雖然證據表明被告是有罪的,但是陪審團仍然宣判其無罪,原因可能是陪審團不贊同訴訟所涉及的法律條文或針對被告所提出的指控。有些人也許會問,陪審團怎麼能無視案件的法律事實而屈枉正直呢?接下來的法律窗口節目就為各位解答這個問題。
最近,美國首都華盛頓“司法廣場”以及“國家檔案館”的地鐵站內均打出了一個大型廣告牌,牌子上寫著兩行大字“陪審團的義務?了解你的權利!”,在它們的下方,又用幾行小字列舉了陪審員個人在與其他陪審員意見不一致時所具有的幾項權利:
你可以,並且應該憑良心投票
你不能被迫服從陪審團的誓言
你可以投票使陪審團懸而不決
廣告牌的最下方用紅色大字寫著“好的陪審員廢除惡法”,並且附上了製作該廣告的組織“充分知情陪審團協會”的電話和網址,同時鼓勵人們上網查詢“陪審團否決權”的信息。
“充分知情陪審團協會”是總部設在蒙大拿的非盈利組織,該組織如同其名旨在維護陪審團的知情權,具體而言,就是讓陪審員們知道,他們在斷案中有權拒絕實施惡法,援引該組織網站上的一句話說就是,它採取和平方式,保護人權並與腐敗政客和政府暴政抗爭。
“陪審團否決權”的廣告牌是由來自費城的平面藝術設計師詹姆斯巴伯(James Babb)設計的。巴伯個人認為,美國的司法體系充斥了眾多不道德和不公正的法律,因此,由好的陪審員在斷案中廢除這些惡法非常重要。
巴伯說﹕“我們需要有會用大腦思考的好的陪審員,他們不單單聽從法庭的指令或順服某個權勢人物,而且注意案子所涉及的法律,查驗這個法律是否有效和公正,以及是否得到了正確的運用。由於法官和檢控官對這個問題不感興趣,這就要由陪審員自己去思考這個問題。”
巴伯特別提到,因為法律的不公平,一大批非洲裔美國人因為非暴力的毒品犯罪被判入獄。
巴伯說﹕“在美國,一百個成年人裡,有一個人被關在監獄裡。如果你是黑人,而且年齡30多歲,關押比率則是十比一。我把它稱之為‘瘋狂的監禁文化’。美國現在關押了220萬名犯人,無論是在總數上,還是在人口比例上,都超過了世界上其它任何國家。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緝毒戰爭造成的。目前,被關押者當中有一半是因為從事了非暴力毒品犯罪。”
美國開國先賢兩百年前在制定憲法時補充了“權利法案”,保障公民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第6條修正案規定,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理的權利。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索爾茲伯格說:“‘陪審團否決權’是說,在檢控方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證明了被告有罪的情況下,陪審團仍然宣判其無罪,原因是,他們不願意看到被告被投入監獄或者背負刑事犯罪記錄。”
在刑事訴訟中,一旦陪審團宣告某人無罪,案子就到此了結,因為美國法律的“雙重危境”原則不允許就同一指控做出的宣判對某人進行第二次審訊。這比“懸而未決的陪審團”,亦即12名陪審員無法做出一致判決,導致法官宣布案子失審而不得不擇期再審更為絕對。
“充分知情陪審團協會”的全美協調員克里斯汀泰南(Kirsten Tynan) 指出,“陪審團否決權”一般用於“無受害人或財產損害”的情況。她舉例說,幾年前,蒙大拿州一名被告被指控擁有16盎司大麻後,為審理此案而組成陪審團的工作遇到很大的難處,因為很多被傳喚擔任陪審員的人選表示,他們不會因為這麼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就判決他有罪。
泰南提醒陪審員不僅要判斷案件的事實本身,也要判斷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在案件中的運用。
泰南說﹕“陪審團的主要職能並不象很多人想象的那樣是要懲罰人,而是對案件事實以及案件中法律的運用作出獨立、公正的審判,保護包括被告在內的有關各方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索爾茲伯格指出,“陪審團否決權”既有值得驕傲的歷史,也有不光彩的歷史。他說,美國建國之前,英國殖民者因為波士頓傾茶事件起訴了一些人,但是陪審團卻把這些人視為愛國者而拒判他們有罪。但是,南北戰爭時期,在實行奴隸制的南方各州,陪審團幾乎由清一色的白人組成,即使白人因侵犯黑人犯了罪,陪審團也不願意判其有罪。他說,這是美國歷上可悲的一頁。
索爾茲伯格教授指出,由於行使“陪審團否決權”的動機有好有壞,無辜者和有罪者都有可能被判無罪,因此這個權利很難控制。這也就是為甚麼大多數法庭的法官不會事先告知陪審員“陪審團否決權”的原因,除非陪審員自己從別的渠道了解到他們擁有這個權利。
伯格說﹕“‘陪審團否決權’會一直存在下去,因為總會有陪審員知道這個權利,無論政府如何證明犯罪證據,陪審員永遠有權作出無罪判決。我認為,這是一件好事。值得慶幸的是,今天,我們在組成陪審團時不再挑選清一色的白人、黑人、亞裔人或歐洲裔人作陪審員,陪審員的組成橫跨各個种種族。各種歧視問題,例如對白人肯定不會被判罪,黑人肯定會被判罪的擔心已不復存在。”
索爾茲伯格教授表示,除非某個法律純屬惡法或某個案子實在臭名昭彰,否則陪審員不會輕易廢除有關法律或判某人無罪,因此行使“陪審團否決權”的情況在美國並不經常發生。
從“充分知情陪審團協會”選擇在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附近的兩個地鐵站內打出“陪審團否決權”的廣告牌可以看出,他們經過了精心考慮,因為每天都有人被傳喚到庭,並最終有可能被選為某個案子的陪審員。這個廣告牌是否會影響他們的判決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讓更多的人了解了陪審員在斷案時的權利。